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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20
  • 来源: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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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市监办发〔2020〕89号

  

  

  柳州市、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广西特检院:

  《广西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

  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3号),扎实推进我区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更好地落实使用、维保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电梯维保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2020年底前,在柳州市启动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试点;在北海市启动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柳州市、北海市电梯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60%。

  2021年底前,柳州市按需维保电梯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50%,电梯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70%;北海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80%,电梯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

  2022年底前,柳州市按需维保电梯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70%,电梯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80%;北海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试点内容

  (一)参与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条件。

  1.电梯使用单位。①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已明确。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已落实。有明确详细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且权责分明。

  2.电梯。①已办理使用登记。②已纳入电梯信息化平台管理。③已购买电梯责任保险。④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二)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申请条件。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的维保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网上公开(详见附件1)。②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征得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后向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和电梯,由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公布。

  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提供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公布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在内的企业公示内容清单。

  2.按需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由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根据设备情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具体有2种情形:①对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应当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②对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其中实施“全包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其他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3.事后监管。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整合现有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特种设备监管和检验平台等数据,建立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试点按需维保的维保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并可查证,上传至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

  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等情况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试点,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电梯检验工作,由广西特检院承担。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有:①符合《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②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由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本辖区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2.电梯检测的内容和要求。从事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认真开展检测工作。首次在试点地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向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电梯检测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电梯检测单位提供检测数据传输通道,电梯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开始前,有效对接监管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当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区)或者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测报告应当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传检测数据至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电梯检测合格标志》(详见附件2)由电梯检测单位签发,并且加盖检测专用章。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公示在电梯基站、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采用张贴纸质文本的方式进行公示时,该文本上应当有使用单位的公章,在公示期内出现被撕毁、覆盖或者污损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再次张贴。

  3.调整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检测工作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之前1个月完成。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拟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1个月内进行1次定期检验。

  4.事后监管。试点地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应取消试点资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格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加强电梯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进一步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协调机制,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实现电梯物联网等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公示情况、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的故障等数据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2.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电梯维保单位在维保或检修时,要将维保或检修安全提示、起止时间、时长、故障原因等信息公示;同时要畅通渠道,完善电梯二维码信息建设,实现扫码查询电梯基本信息、运行状态、维保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功能,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积极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全面启动试点工作(2020年10月底前)。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明确责任,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二)密切跟踪试点进展情况,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2020年11月-2021年12月)。各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试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对前期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三)总结试点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2022年)。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包括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试点工作总结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二)扎实推进,平稳衔接。加强试点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及时进行政策微调,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避免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的安全风险。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做好试点工作宣传,争取全社会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充分动员,增强相关单位参与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总结,定期上报。试点地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每半年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试点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附件:1.电梯维保单位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doc

            2.电梯检测合格标志(式样).doc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zwgk/wjfb/t62551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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